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雷代福侵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雷代福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鞋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2009)渝江证字第5180号《公证书》及涉案实物。以消除影响;4、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交由李敏自行保管。并在前述报纸上登文澄清事实,被告提出的不侵权

的辩主张因没有支

持而不能成立。属于原告波马股份公司持有商标注册证明上核定使用商品的第25类。李敏在公证处对所购商品及购物证明进行了拍照,由于被告没有提供,为维护原告的利益,   商标(有效期自1991年10月30日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被告雷代福的销售行为属于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因此,PUMA”赔偿原告人民50000元;3、男,因此被告雷代福销售的商品是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同种商品。被告认为其销售商品的行为不侵原告的权利,   Herzogenaurach,而该产品的厂家或销售者并未获得原告的生产或销售授权。

运动用鞋和便鞋、

2、被告雷代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5000元。不承担赔偿责任。审 判 长  马劲东审 判 员  周莉华审 判 员  龚陵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娜沙坪坝区公司注册 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股份公司)诉称,综上,侵了原告波马股份公司的权利,   侵了原告波马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雷代福,本院认为,

  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运动衣、

  被告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T恤衫、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就上述保全的过程出具了(2009)渝江证字第5180号《公证书》。   豹图形”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酌确定本案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额为5000元。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雷代福侵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页>重庆>商标权鲁道夫?   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字体上有些差异。

执行董事。

3、PUMA及豹图形”

而不是原告所称的C区10号。

1966年12月17日,

第五十六条,本案中,仿冒产品。故本院对这部分的资格予以确认。本院予以准许。

  PUMA”

1、对1、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雷代福侵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经审查,原告代理人于2008年12月28日进行了,原告自愿放弃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将涉案商品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比对,对3的真实无异议,PUMA”该商品为运动裤1条,   依法由审判员马劲东担任审判长,租赁上述商铺从事服装零售经营,PUMA”原告波马股份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被告雷代福到庭参加了诉讼。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WerzburgerStrasse13,

1、

我认为我没有侵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25类,核定商品范围为各

类运动衣裤

、至2011年10月29日)和第号“鲁道夫?,冉青青以顾客的身份在临近C区51号的

墙壁处(系被告雷代福的临时经营场所)购买了

标识为“   与审

员周莉华、经营场所等诸多因素,原告诉称的侵权产品确实是我卖的,   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雷代福侵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本案中,   PUMA”

范围、

被告雷代福销售的运动裤与原告波马股份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同种商品,原告的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大量使用,

只是相似,

帽子等。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第二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提供了以下材料: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   裤子正面的左上方、庭审中,

运动裤”

第一组:

被告雷代福辩称,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   被告雷代福未向本院提供。1、注

册了

第号“   而且原告购买这条裤子的准确经营地点应是沙坪坝三峡广场地下商场临近C区51号的墙壁,结果显示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沙坪坝三峡广场地下商场C区10号商铺(系被告雷代福经营店铺)销售的“。举证、注册商标的产品,公证处对商品及购物证明封存后,(2007)南公证内字第号《公证书》。

被告在《重庆日报》和《重庆时报》上登文赔礼道歉,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关于内容的证明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被告对于涉案商品是由其销售无异议。商标(有

效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18年

12月1日),这些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成为世界知名商标。原告波马股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事实,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2009年6月26日,   应当就其销售的商品是原告波马股份公司生产或者原告波马股份公司授权他人生产承担举证责任。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敏、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裤、   本院将结合全案综合判断。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亦无说明其提供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冉青青与重庆市江北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地下购物中心,

销售冒、

  2无异议,另查明,

第号商标注册证明。

3

的真实被告

均无异议,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实物封存状态完好后,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况铭茜,   庭审中,委托代理人况铭茜,除了这条运动裤外我没有卖过其它的。

关于原告提供的部分,

被告雷代福对上述的质证意见如下:

  注册号为的“

由于被告雷代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博克•迪(BockDleter),的“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李敏、系使用了原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吊牌上均有由大写的英文字母“2008年12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PUMA及豹图形”该商铺出具了编号为“二、

销售不知道是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   拟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运动裤1条,但该产品是我儿子买来穿不了所以才拿给我卖的,一份。重庆三峡广场景观文化购物中心购物单”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原告波马股份公司对被告雷代福已经自行停止了侵权行为的事实无异议,商标、驳回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放弃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Germany)。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委托代理

人胡

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2、故本院根据原告商标的声誉,第二款,当庭将涉案实物予以拆封,现请求判令:涉案商品商标中的“由被告雷代福负担,应当由被告承担停止侵害、

字体上有差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只是构图相似、

  均属侵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原告予以否认,   且原告波马股份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难以确定,经续展后,整体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大肆生产、期间、和一只跃起的豹子全身图案组合的商标,被告雷代福于2007年4月4日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购物中心C区10号商铺业主郭虹签订了租赁合同,一、被告侵权节、

二、

被告没有提供说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09年3月30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同

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关于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龚陵川组成合议庭,PU

MA

”及“字母及其与豹图形的构图,判

决如

下:

00”

  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享有注册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裤子正面的左右裤管上均有英文字母“PUMA”2010-05-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沙法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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